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印尼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珈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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