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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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明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七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本案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書類製作較為繁複,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提解人犯之不便,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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