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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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周李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月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9,35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
⑵床包、被褥10件受損之相關照片(原告僅提出一只被褥照片)及床包、被褥當時各別購買之價格。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文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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