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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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蔡崇 和建築師事務所即 蔡崇和 被告聖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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