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麗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債權讓與之金額新臺幣63569元係本金及利息等之總和,倘無特別約定,債權人應僅能就請求標的其中本金之部份請求所生利息,請明確表明該部分並更正之(今後聲請同類案件均請明確列明,以免一再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