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債權人苗栗縣南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海雄 、 謝維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謝維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說明何以聲請狀所附交易明細表所載利率為年息3.13%,債權人得請求按年息4.52%計息?
三、請說明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二人如何給付?如係請求連帶給付,應於請求標的欄明確聲明,請具狀更正之(嗣後聲請同類案件併請明確表明,以免一再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