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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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5年6月至96年3月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縱為設攤或打零工,亦應以書面據實說明詳細工作內容及月收入金額,不得以金額不固定而不據實陳報。
2、債務人自95年6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申請或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等津貼、補助給付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3、說明債權人圓昌當鋪之詳細地址。
4、債務人前配偶 王春明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王春明目前居住地,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不分擔應受扶養人扶養費之正當理由。債務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能由王春明於能力範圍內負擔部分扶養費用,或起訴請求王春明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