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228號聲請人 陳珍珍 相對人 周葉阿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均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查本件相對人之發票地分別在台北市○○○路○○○號3樓之3、台北市○○○路○○○號3樓,依前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1222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001│101年3月6日│3,000,000元│102年4月4日│CHNo534100││├──┼───────────┼───────────┼───────────┼─────────┼───────┤│002│101年6月4日│500,000元│未載│CHNo37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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