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賴聖勛
被 告 賴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履行契約內容將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5.7坪(
約18.84平方公尺)及其上之鐵皮屋一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而上開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488
元/平方公尺,又經原告陳報該鐵皮屋現值應為8萬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7,59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10,488元/平方公尺×18.84㎡+鐵皮屋80,000元=277,59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