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
之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94年度竹簡字第782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簡易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2月1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事件之第2審訴訟程序,業於97年3月11日判決確定在案,有新竹地院97年5月6日新院雲民修95簡上81字第08631號函檢附該事件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詹駿鴻
法官黃怡玲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