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錫忠選任辯護人魏敬峯律師被告練錫明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十六行關於「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至51『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之記載,應更正為「逃漏各期營業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關於「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至51『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