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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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2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陳阿梅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 陳萬添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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