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培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859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玖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培元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8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3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培元前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8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3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0/40118;報告日期:2010/4/19)1紙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珈綾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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