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7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子豪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格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其債務人 馮一平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馮吳奇巧 之遺產,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提供之被繼承人馮吳奇巧之遺產明細表所示,被繼承人馮吳奇巧之遺產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號房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該房地相近門牌、相近屋齡、同建築型態、同面積之物件,平均交易價格約為743萬元,馮一平應繼分為5分之1,則其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48萬6,000元(計算式:743萬元×1/5=148萬6,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10元外,尚應補繳14,6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