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四四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