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惟被告竟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二十三時,在台南縣善化鎮坐駕里七八號之住處臥房內,以腳踢告訴人之後腦部,致告訴人受有後枕部血腫之傷害:復於同年五月一日二十三時許,於前址客廳內,再次抓告訴人頭髮並撞擊椅子,致告訴人受有右臉部眼眶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