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70號
上 訴 人 高禎陽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信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參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