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再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靖娘
再審被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全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
5536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
甲、再審原告方面:
本件未進行言詞辯論,據再審原告提出之再審起訴狀,其聲
明、陳述如下:
一、訴之聲明:
(一)撤銷鈞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二)再審及前督促程序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嫌犯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向中華商業銀行偽造證件及資料申
請現金卡,上列申請書都是偽造,再審原告陳靖娘不識字,
也不會寫字及簽名,也沒有居住過桃園市○○區○○路○○號
住所。
三、再審原告曾於95年3月16日報案,說明嫌犯不只偽造多家銀
行,但因再審原告係文盲,所以看不懂法院寄來的公文,故
不知支付命令是催討再審原告的依據,故請求判決如訴之聲
明。
乙、再審被告方面:本件未進行言詞辯論,再審被告部分無聲明
及陳述可資記載。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係以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已確定之支
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第496條第1項第9款「為判決基礎
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第13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
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之再審事由,而請求撤銷上開支付
命令,茲就上開支付命令是否有該再審事由,論述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
定外,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條第1項第7款規
定自明(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104年7月1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既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是以訴訟標的若經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且有前述情形,即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
起訴。茲原告與被告間之系爭執行名義實體上之法律關係
,既經本院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
案,則原告就該支付命令所命給付之款項,皆為前述支付
命令之既判力所遮斷,即不得於本件訴訟程序更為相反之
主張,本院自亦無從就其爭執實體事由重行認定。至再審
原告如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2項之規定,亦以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
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
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本
件再審原告既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有此情形,本院尚無從
依再審原告之主張,認定有此再審事由。
(二)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得以再
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
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定
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係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僅依債權人之聲請,
並不訊問債務人,祇憑一方的書面審理,對債務人頒發支
付命令。若債務人對於該命令不於一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即賦與該命令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之特別訴訟程
序。可知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主張請求原因事實,及債
務人對其未異議,為其確定法律關係之基礎。故債權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法院亦不為調查。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如有不服,即不附理由,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
令失效,最高法院著有73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可參。
又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11款(現行法第496條第1項
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
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
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若在前訴訟程序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見,
自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最高法院著有29年度上字第1005
號判例可參,該判例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55號
解釋認定符合憲法。
(三)本件原確定支付命令,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債權人
既毋庸舉證,本院非訟中心亦無庸調查證據,是支付命令
僅係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為形式上之審查,與判決之行言
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再依前開判例、大法官
會議解釋,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係
以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而未經斟酌之
證物為限,而本件支付命令之核發,並未經言詞辯論之實
質審理程序,故本院非訟中心縱未實質調查證據,命聲請
人負舉證責任,亦無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督促程序之規定
。再審原告主張:本件支付命令之現金卡債務係他人偽造
再審原告向銀行申請云云,非本院非訟中心可得斟酌之事
由,再審事由顯係再審原告是否對於本院非訟中心督促程
序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事由,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尚無
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可言,再審原告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顯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但書規定不合,自不
足採。
(四)再審原告另以沒有居住過桃園市○○區○○路○○號住所云
云云云,查原告於100年9月30日前住所係在新北市○○區
○○街○○號4樓,至100年9月30日始遷徙至新北市○○區
○○路○○○巷○弄○號,有再審原告遷徙紀錄及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而系爭債權憑證債務人小額
信用貸款契約亦記載住所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
,支付命令於99年2月25日亦寄存送達新北市○○區○○
街○○號4樓所屬之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有申請書、送達
證書附上開支付命令卷可稽,尚無送達地址錯誤可言,原
告請求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應予廢棄云云,自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所指稱之再審事由,與民事訴訟法第49
6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第2項之規定不合,並不足以作為
原確定支付命令得以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再審原告執以提
起本件再審之訴,並就已有既判力之支付命令所確定之法律
關係為相反之主張,請求撤銷鈞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以判
決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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