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上訴人 丁武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孝敦煌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於起訴時就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共計43,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