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84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陳怡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貫一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有關醫療費、學費、精神慰撫金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56元(即256,756-30,000=226,75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張貼公告欄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另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共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645元(即3,645+4,500+1,500=9,645),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列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