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55號抗告人 張春草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1
03年度交字第5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