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98號再審原告 徐碧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貴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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