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 李士宗
陳裕聰 鄭惠敏 徐月蘭 馬維青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泰誠
潘慶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