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最高法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本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
二、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受褫奪公權5年之宣告,及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受罰金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之宣告,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黃仁松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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