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澎湖縣 馬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馬簡附民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 陳述略 稱:本件公然侮辱刑事案件,上訴人於當時並不想撤回告訴,係檢察官要我撤回告訴,上訴人非自願撤回等語。並請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3萬元,並於澎湖時報及澎湖日報二大報登報道歉。
二、被上訴人於上訴審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其於原審則否認有辱罵原告,亦不同意登報道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公然侮辱部分,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99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徐美麗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