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6年執減更字第41號之1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6年執減更字第41號之1指揮執行中。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6年執減更字第41號指揮書記載「羈押日數共1510日」。㈢同檢察署96年執減更字第41號之1指揮書記載「罰金數額新台幣51萬元」「易服勞役日數180日」㈣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執崗字第15004號之2執行指揮書則載羈押及折抵日數:羈押自......計1086日折抵刑期(因本案併科罰金易服勞役,先予以折羈押日數180日,....)。㈤因先予執行併科罰金,並以羈押日數折抵後,再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對聲請人在監之累進處遇較為有利,為此狀請更正執行順序並以羈押日折抵。
二、經查:羈押日數之折抵以先折抵有期徒刑為原則,檢察官之執行並無違誤,聲請人聲請各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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