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71號101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 鄭陽福 自訴人 鄭世輝 上二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被告 張櫻樺 選任辯護人 林凱 律師
趙立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定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