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穎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穎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7月」應更正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證據補充「員警職
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
液)許可書」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甫於107年1月1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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