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尚儒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30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尚儒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前後多次出言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 陳偉平 、黃
晨祐等人,均係出於單一侮辱公務員目的而在同一地點且前
後相距甚短之時間內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
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
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於101年7月6日入監執行,於102年11月11日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3年4月28日假釋期滿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㈢又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
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
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
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
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於上開時、
地,雖係先後對警員陳偉平、 黃晨祐 依法執行之職務予以侮
辱,自不成立想像競合犯,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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