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174號
原   告 振泰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琳
訴訟代理人  董淑蘭
被   告  王燕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詎屆期為付
款之提示,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1紙為證,被告就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是伊所簽發的不爭執,然辯稱現在無力一次清償
,需要分期清償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
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
),是被告執此拒絕清償,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8,918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謝淳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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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
│號│││(新臺幣)││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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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燕姿│CR956435│58,918元│107年7│107年8月1日│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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