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