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1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酒醉駕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因酒醉駕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月3日以95年度偵字第21016號緩起訴處分,於96年1月30日確定,猶不知警惕,竟再度為本件酒醉駕車犯行,顯無悔意,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惟考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