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富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兆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3740萬元+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