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六號聲請人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關於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專屬本案訴訟之第一審受訴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