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北秩易字第5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楊正月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
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正月所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
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
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楊正月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該
處分書並於民國102年4月17日送達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並
捨棄聲明異議,該裁處已告確定,且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
復未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處分
書、執行通知書、捨棄聲明異議書、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
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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