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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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良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於111年9月7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3月3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嗣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於110年11月3日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於110年11月25日確定。
受刑人於112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受刑人因殺人未遂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金門高分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10年12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7月1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113年7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7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雅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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