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芮榛 即 張娟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6,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上依據)及事實理由,並檢附繕本。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