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呈憲
柳孟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孟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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