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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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70號A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律師
江大寧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玉山 律師
顏婌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84號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720、78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丙○、甲○○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小型鋁棒壹支、口罩參只、帽子貳頂均沒收。
事實
一、丁○○、丙○及甲○○等三人係朋友關係,因曾至台南縣歸仁鄉仁愛村六十號乙○○所經營之「藍鯨網際網路」店進行「天堂」遊戲,而丁○○、丙○曾在該店電腦內遊戲程式寄放「寶物裝備」,竟不思正途取回寶物,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至臺南縣歸仁鄉仁愛村六十號「藍鯨網際網路」,趁該店內僅戊○○一人看店,無力對其三人反抗之際,由甲○○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鋁製球棒進入顧客大眾可自由出入之「藍鯨網際網路」店內,以強暴方法控制店員戊○○之行動,並將之帶往廁所內看管,丁○○、丙○再隨後入內,並利用店內電腦已開啟之狀態(公訴意旨誤載為一一開啟),由丙○利用該電腦未關機之際輸入乙○○、戊○○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發行「天堂」遊戲之「英雄」伺服器上所申請之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及密碼後,登入遊戲線上,再將乙○○、戊○○所有之遊戲倉庫內之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裝備寶物之電磁記錄丟出,再由丁○○以其所申請之遊戲橘子公司遊戲帳號「bjqsldobzi」,使用「00000000」角色,以撿取之方式將前開可供作玩樂用而有財產上利益之裝備、寶物之電磁記錄存入,置於其個人之倉庫內,得手後據為己有。嗣經乙○○、戊○○報警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乙○○、戊○○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丙○、甲○○等三人,固均坦承有「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有進入藍鯨網際網路店內,與丙○用已經開啟的帳號密碼,取出倉庫內寶物,由丁○○去撿。」等情。但均矢口否認有何強盜或無故侵入他人電腦之犯行。被告丁○○辯稱:「我承認有這行為,但我沒有不法意圖。」、「我們離開網咖我有去一段時間了,且我都一直找不到乙○○的人,才會去他店裡找他。」、「我只是取回自己寄放的寶物」云云。被告丙○辯稱:「我是要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是要去搶。」、「我離開網咖一段時間,對店內的狀況並不瞭解,且一直都找不到乙○○。」云云。被告甲○○辯稱:「我承認我有把店員帶到後面去,其他的事情我不知道。」、「我只是跟著丁○○、丙○去,不知道他們二人要做什麼。」云云。
二、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丁○○、丙○、甲○○等人於警訊時、檢察官偵查中供承明確。且渠等三人於偵查中對於如何起意及由被告甲○○負責將店員帶至後面使之不能自由行動之犯罪事實情節,供述甚詳。核渠等所供述之情節相符。故被告等三人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即可採信。
(二)又被告丁○○於警訊時陳稱:「該被我拿走之寶物現放置在我的帳號並已上網換成天幣,該天幣現在我的帳號內,並沒有轉賣給他人成新台幣。」,偵查時稱:「(問:寶物在何處?)我換成天幣,賣了一億四千多,沒換成新台幣。」(見警卷第十三頁、偵查卷第十五頁);丙○亦供稱:「搶來就放在我的帳號中,我沒換成新台幣,但我有打算拿來玩。」(見偵查卷第十七頁),而證人乙○○亦證稱:「(問:你有無積欠被告丁○○、丙○兩位天幣?)他們玩了兩、三個月沒有玩,有把裝備及天幣放在我的遊戲帳號內。」、「我們是一起玩天堂遊戲,他們有裝備放在我帳號內,他們沒有玩就放在我帳號內。」、「大約有八、九千萬天幣。」(見原審卷第一二七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稱:「(問:他們玩之後所得裝備,是否有放在你的帳號內?)有的。」、「因為當時他們沒有玩,所以才暫時放在我的帳號裡。」(見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四頁),核與被告甲○○所稱因丁○○說乙○○欠他天幣,,故三人一起去藍鯨網際網路店向乙○○取回裝備等情相符,又依上開被告丁○○、丙○所稱,渠等僅取回寄存於乙○○帳號裡的寶物,並未將之換成新台幣,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足見被告等三人於取走寶物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尚難以強盜罪責相繩。
(三)另公訴人指稱被告另涉有入侵他人電腦罪乙情,經查,證人戊○○於原審供稱:「(問:案發前電腦是否都是開機狀態?)是的。」、「(問:是否有部分電腦已經執行天堂遊戲?)是的。」、「(問:是否有些執行已經有登入了,沒有登出?)有。」(見原審卷第一0二頁),證人乙○○於偵查中亦稱:「我們有十幾個帳號都開著,只有一個人在顧。」、「是在開天堂的遊戲,我一人就有十幾個帳號。」、「有十七、八台開機的帳號,都直接開在電腦上面。」、「(問:十七、八台開機帳號是否都是不同的帳號?)是的。」(見偵查卷第一一一、一一二頁)等語,則依上開證人所稱,被告丁○○、丙○所使用之電腦既已開啟,即非入侵他人之電腦。又因證人乙○○亦稱:「(被告所得之裝備)因當時他們沒有玩,所以才暫時放在我的帳號裡。」(見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四頁)等語,益見被告丁○○、丙○亦非無故輸入乙○○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自難成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四)惟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因為那個店員的口氣不好,我們就把他關在後面的廁所,我就坐在廁所外面顧他,他們兩人就在前面電腦那邊拿天堂寶物。」,(見偵查卷第十一頁),證人戊○○證稱:「(問:你當時能否自己離開廁所或有無行動自由?)他當時抵住門,我有要出來,但他把門撞回去。」、「他(指被告甲○○)是從後面壓住我,把我推入廁所。」(見原審卷第一00頁),足見被告甲○○確有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戊○○行使權利。又被告甲○○於偵查時供稱:「(問:是否在做案前事先講好你先進去控制店員,再由他們兩個把寶物過到他們使用的帳號?)是,在聊天時有說要去嚇他,順便把寶物取回來。」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二頁),另被告丁○○亦稱:「他(指甲○○)負責把店員抓到後面,看著他。」,同案被告丙○也陳述「(問:甲○○負責何種工作?)把店員叫到後面,控制他。」(見偵查卷第十五、十六頁)等語,顯見被告甲○○等三人於強暴、脅迫妨害店員戊○○行使自由乙節,乃事前先謀議,並由被告甲○○出手控制戊○○之行動,其等妨害自由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丁○○、丙○與甲○○等三人,共同謀議,由被告甲○○將店員戊○○帶至後面,使之無法自由行動,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被告三人間,就上開妨害自由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公訴人以加重強盜罪、無故侵入電腦罪起訴,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四、原審以被告等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原判決未審及被告丁○○等三人未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非無故侵入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即不得論以加重強盜罪及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卻仍論處該等罪刑,認事用法,即有未合。被告等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並非全無理由,原審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撤銷改判。雖公訴人以加重強盜罪、無故侵入電腦罪起訴被告等人,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本院於審判程序諭知就加重強盜、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妨害自由罪等一併進行辯論,自得變更起訴法條,改論被告等人妨害自由罪。爰審酌被告丁○○、丙○為取回寄存乙○○帳號之寶物,竟與甲○○共同妨害戊○○之自由行動,其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不多、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被害人平日關係、犯罪後態度,且犯罪後已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小型鋁棒一支、口罩三只與帽子二頂等,係被告等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均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帳號及ID│虛擬裝備寶物│├─┼───────┼────────────────────────┤│李│帳號:│+8 艾爾穆 的祝福一個、精神項鍊一個、+8精靈內衣一個│││00000000│、古老的皮盔甲一個、精靈斗蓬一個、火靈戒指二個、│││ID:│ 歐吉 皮帶一個、+6鋼鐵長靴一個、+6保護者手套一個、│││CDBROWN│變形制戒指一個、+9 尤米弓 一個││├───────┼────────────────────────┤││帳號:│+6抗魔法頭盔一個、妖魔戰士護身符一個、+7內衣一個│││00000000│、古老皮盔甲一個、+7抗魔法斗蓬一個、滅魔戒指二個│││ID:│、歐吉皮帶一個、+5影子長靴一個、+7影子手套一個、││兆│CDKENT│+7銀光雙刀一個││├───────┼────────────────────────┤││帳號:│+6艾爾穆之祝福一個、妖魔戰士護身符一個、+6精靈內│││0000000000│衣一個、+6精靈鍊甲一個、+6精靈斗蓬一個、+4鋼鐵長│││ID:│靴一個、+4保護者手套一個、+6尤米弓一個││玉│寅寅│││├───────┼────────────────────────┤││帳號:│同上│││LIN631007││││ID:││││依然懷念│││├───────┼────────────────────────┤││帳號:│同上│││0000000││││ID:││││CD專賣店│││├───────┼────────────────────────┤││帳號:│同上│││0000000000││││ID:││││現金來鬥陣│││├───────┼────────────────────────┤││帳號:│同上│││000000000││││ID:││││依然思念│││├───────┼────────────────────────┤││帳號:│同上│││0000000000││││ID:││││依然掛念││├─┼───────┼────────────────────────┤│葉│帳號:│+7艾爾穆的祝福一個、妖魔戰士護身符一個、+7精靈斗│││AAAAABB│蓬一個、古老皮盔甲一個、+7精靈內衣一個、大型精神││明│BCD│腰帶一個、+5保護者手套一個、+5鋼鐵長靴一個│││ID:│││忠│死亡盔甲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