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士榤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陳士榤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代理人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7年7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本件既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本院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調偵字第193號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從為併案審理,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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