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舜盛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廖怡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楊舜盛(下稱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全部坦承,並無逃亡、串證之虞,且被告之母親染有重病,長期均由被告帶往醫院就診,若被羈押實在擔心母親安危,故聲請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訴(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554號),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供述及扣案證物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2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被告及辯護人固執前詞為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經審閱本案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參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本院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助長毒品之流通,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對公共及個人利益之危害甚鉅,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其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至被告是否坦承犯行,與本案有無羈押之必要並無直接關連,前揭聲請意旨所述,被告之母親生病,怕無人帶往就診等情,固值同情,惟上開事由亦非本院審酌是否羈押或得否具保參考之事項,且本院並無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故被告仍得與親人聯繫以安排照顧。再者,聲請意旨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要件,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均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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