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新政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2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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