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闕秀凌 被告 闕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本於信用貸款契約關係、現金卡貸款契約關係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 李君恕 之繼承人)連帶給付借款等,觀諸原告所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款第26條既均約定「因本約定書涉訟,合約當事人(持卡人)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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