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67號原告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興 被告富德勝有限工司法定代理人 廖源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