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善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善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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