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47號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戚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破產,惟未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相對人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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