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李忠訓人被告李忠訓被告 白友欽 被告 沈文昌 被告 曾玉珠 被告 胡秋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已繫屬之本案業已第一審辯論終結,自無從追加起訴。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訓、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等人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與前經起訴及追加起訴案件(起訴案號:
104年度偵字第6826號、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106年度偵字第390、7060號)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07年9月26日繫屬本院乙節,有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及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惟前揭起訴及追加起訴案件,由本院以105年度智訴字第1號、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案件繫屬在案,105年度智訴字第1號、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涉及另案被告 趙靖瑜 )部分業經不受理判決,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涉及另案被告 羅維鄭濬霈 )部分業於10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並分別訂107年10月19日、同月26日宣判,有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張詠晶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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