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8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洪嘉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貳拾玖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按百分之0.5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至民國100年1月止。
其餘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信用卡債權,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每月按百分之0.5計算之違約金至清償日止,惟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4月21日、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令,已規範金融機構關於信用卡債權,僅得收取三期之違約金,並自99年10月起生效適用,是債權人應僅得請求至100年1月止之違約金,逾此部份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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