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許志鴻 被告 陳昱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昱廷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2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林正忠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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