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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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91號原告 蔡佩玲 被告 陳惠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昌澤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